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从历史和神学的角度看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从历史和神学的角度看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2015-07-22 谭松华牧师 房角石周刊

在教会体制方面,会众制可能被误解和滥用得最多。一般认为,会众制等同于民主制:教会一切事都是会众说了算,会众是教会的老板,执事是监工,牧师是打工仔。因此,许多人一听到会众制,就有一种天然的抵挡情绪,认为这种治理方式不切合实际,更不符合圣经。在浸信会里,持守亚米念主义的教会往往采用这种治理方式。

而真正的会众制却不是这样,它不仅有明确的圣经根据,优良的历史传承,更是一个完整的治会体系。像其他正统教会一样,改革宗浸信会也认为自己采取的治理方式最靠近圣经。本文将从历史和神学的角度,简单地介绍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从教会历史的角度看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1宗教改革的遗产

宗教改革不仅在救恩论上归回圣经,也涉及教会体制的改革。前者废弃了天主教的圣礼主义,将得救立在“因信称义”这个根基之上,后者推翻了教皇制,将教会体制立在圣经之上。路德将教会的治理权交给了国家(巴文克),加尔文则将教会的治理权交给了长老,但在后来的改革宗教会里,分歧最大的是教会治理。但无论是改革宗还是路德宗,都拥有一份属灵的遗产,就是“唯独圣经”。

“唯独圣经”是反对教皇制的动力和基础。这意味着,改教家相信圣经给出了教会治理的原则。因此,教会的治理原则不是出于传统,不是为了实用,不是开放的,也不是相对的,而是由圣经来规范的。换言之,圣经只启示了一种教会治理原则。改革宗浸信会秉承宗教改革的传统,其教会治理原则深植于圣经之上。

2清教徒(英国改革宗)的传承

虽然清教徒将改革宗神学发扬光大,但在他们的时代,改革宗教会也分裂为四个宗派,而导致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教会体制的不同。改革宗浸信会就是其中一支。

我们先简单介绍这四个宗派的治理原则:

(1)圣公会:圣公会虽然在神学上跟随加尔文主义,但在教会体制上采取了主教制和国教制,因此被称为不彻底的改革派。圣公会将教会最高的权威归给女王,他们的《三十九条信纲》说:女王在英国及她的领土内有超群的权柄,凡这国度里的产业,无论是教会的或国家的,其主要掌管权皆属之,此权既不是也不当受制于任何国外的管辖。我们将主要掌管权归于女王之举,触怒了若干诽谤者的心;但我们并不将讲道和举行圣礼之权给予国王,这件事也由我们的女王以利沙伯所颁布的谕令极其明显地证实了。但是我们在圣经中看出,皇室的特权常由神亲自授予敬虔的国王,那就是,他们应当掌管上帝所托付的一切产业和位阶,无论是教会的或国家的,并用剑约束顽梗和作恶的。圣公会最著名的人物是胡克(RichardHooker)和莱尔(J.C.Ryle)。

(2)长老会:长老会认为教会的治理权属于长老,教会最高的权威是总会,其次是区会和地方教会。但长老会没有完全将国家的治理权排除在教会之外,而是将教会和国家连为一体。《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3章说:“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份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长老会的政教立场遭到了公理会和浸信会的一致反对,后来的美国长老会也拒绝采纳这一段表述。清教徒里,长老会最出色的人物是约翰·诺克斯(John Knox 1505-1572)。

(3)公理会:公理会坚持政教分离和地方教会独立自治的原则。因此被称为不从国教者。但公理会不像重洗派,将教会与国家绝对地分离,后者甚至不许基督徒参政和服兵役。乃是坚定地遵行两个国度原则:上帝的物归给上帝,凯撒的物归给凯撒。这种坚持使他们遭受了极大的逼迫,甚至不得不背井离乡。乘五月花号到美国去的基督徒,都是公理会人士。公理会也不赞同长老制的治会体系,认为是那一种改良的主教制,并没有明确的圣经根据。他们从圣经里读到,地方教会直接属主,除基督之外,地方教会之上没有权柄。上帝也没有将教会的治理权柄全部赋予长老,会众也有治理权。公理会和独立派之名也因此而来。公理会的杰出人物有约翰·欧文(John Owen)和约拿单·爱德华滋(JonathanEdwards)。

(4)改革宗浸信会:除了婴儿洗礼外,改革宗浸信会和公理会在神学和治理上基本一致。事实上,在教会治理上,改革宗浸信会受到了公理制的影响。

第一间改革宗浸信会教会是亨利·雅各于1633在伦敦建立的。1644年,伦敦有七间改革宗浸信会联合发表了《1644年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这份信条比产生于1647-1648之间的《威斯敏斯特信条》早3年。

1658年,公理会按照自己的神学立场修改《威斯敏斯特信条》,发表了《萨伏伊宣言》,改革宗浸信会也效法此举,按照自己的神学立场,参考了《威斯敏斯特信条》和《萨伏伊宣言》,于1677出版了《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这份信条于1689年在伦敦被100间改革宗浸信会认信,因此,这份信条被称为《1689伦敦第二公认信条》,现在习惯称为《改革宗浸信会1689公认信条》。

公理会和浸信会参照《威斯敏斯特信条》重写宗派信条的目的是,保持改革宗信仰的一致性。改革宗浸信会最著名的牧师是约翰·班扬(John Bunyan)和查尔斯·司布真(Charles Haddon (C.H.)Spurgeon)。

会众制与长老制的比较:

可以说,圣公会的体制和天主教的体制相差不远,长老会的体制和改革宗浸信会的体制则更接近。长老会与浸信会的体制至少有两个共同点:一,都以圣经作为教会治理的准则;二,教会主要由长老治理。不同点是:长老会认为在地方教会之上还有区会和总会,众长老的权柄高过地方教会,甚至国家对教会也有部分治理权(威斯敏斯特信条:23章,31章)。

改革宗浸信会则认为:教会治理的权柄在地方教会,除上帝以外,没有任何权柄凌驾于地方教会之上,教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而且,教会治理的权柄不独归长老,会众也有上帝赋予的治理权。

结论是:既然两者都是以圣经作为治会的依据,导致差异的原因肯定是对相关经文有不一样的解释。

下面我们从神学的角度看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从神学的角度看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治理

1教会的定义

教会的定义是:基督徒的集聚。这个定义建立在两个条件之上:一,教会里每一个成员都是认信的基督徒。婴儿没有认信,所以不是教会的成员。二,定期(在主日)聚会,并按照圣经组织的教会,才是一间具体的教会。

改教家认为,按照圣经组织的教会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传讲真道的长老,有合乎圣经的圣礼和惩戒(治理)。据此,改革宗浸信会认为,只有地方教会才能将基督徒聚集在一起,并开展讲道、圣礼和惩戒的事工。换言之,只有地方教会才能将教会的本质呈现出来。而无形教会或普世教会是看不见的,只能在信心和概念里被描述,直到在天堂里呈现(来12:23)。

如果(按长老会的说法)区会或总会长老们的聚集被称为“教会”,这不仅与教会的定义不符(见上文),也与教会权柄的运用不符(见下文)。如果说区会和总会的长老是众教会的代表,他们就没有凌驾于众教会之上的权柄,教会的权柄只能在一间具体的教会内运用。总会只能由教会最高的元首基督管理,人为地组织和管理总会在教会历史上从来没有实现过。

2地方教会的自治

(1)基督将祂的权柄赋予了地方教会

耶稣赋予教会的权柄是: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她,当教会藉着福音真理宣告捆绑和释放时,基督天上也捆绑和释放(太16:18-19)。捆绑和释放的权柄也在执行惩戒的事工上体现出来。从《马太福音》18章15-20节论到惩戒犯罪信徒的表述看,基督所赐的权柄,在地方教会里完全体现出来。换言之,地方教会具有除教的权柄,可以将犯大罪而不悔改的人交给撒但(林前5:5),这也彰显了福音的原则。

有人认为,将犯罪而不悔改之人的罪行“告诉教会”(太18:17)并不是告诉教会的全体成员,而是告诉教会的长老,并由长老执行教会的惩戒,因长老是教会的代表。这样解经明显违背“教会”一词的字面意思,也与《哥林多前书》第5章的惩戒之法不一致。

《哥林多前书》的表述是,全教会成员在聚会的时候,奉主的名将不法之人赶出教会,并不再和他相交。很显然,保罗要求哥林多教会将不法之人赶出教会,和主耶稣的教导是一致的,祂并没有将这权柄交给长老,而是交给全体会众。圣经也没有说长老完全代表了教会,长老既然是教会所委任,也被教会所差遣,就只能有限地代表教会,在某些方面,其权柄是不能高过教会的。

(2)教会之间的平等与合作

托马斯·史密斯在他所著的《教会治理问答》第四章第八节说:总会是教会内的最高审议会,采取一种机构或法庭的形式,通过由教会内各长老会委派、代表辖区内所有教会的监督和长老组成。史密斯所依据的经文是《使徒行传》15章,这章经文记载的是耶路撒冷会议。

但在改革宗浸信会人士看来,耶路撒冷会议不是总会会议,而是两个地方教会的会议。从经文的脉络我们看到:

一,耶路撒冷会议的起因是从耶路撒冷教会出去的人在安提阿传讲违背福音的道,在教会中引起了纷争;

二,安提阿教会决定为此事差派保罗和巴拿巴并几个弟兄去耶路撒冷,解决所争论的事。由此可见,这次会议是偶发性的,而不是提前计划好的;是安提阿教会发起的,耶路撒冷教会有责任回应安提阿教会提出的问题;

三,这次会议的流程是:首先是全教会、使徒、长老聚集开会(4-5节)。因问题没有解决,使徒和长老聚会继续商议这事(6-21节);后来,使徒和长老把会议达成的意见告诉了教会。安提阿和耶路撒冷的教会达成了一致。

四,最后,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一起把结果告诉安提阿等教会(22-30节)。

因此,耶路撒冷会议只有两个教会参加,整个会议由使徒、地方教会、长老参与,并体现了各自的权柄,并不是一次总会的召集。长老会以《使徒行传》15章作为总会的依据,是断章取义,没有按照上下文解释这章圣经。

有人辩解说:这封信中的决议也给其他外邦教会遵守(徒16:4),就证明耶路撒冷的教会会议是总会,对普世教会具有权威。但事实是因这封信带着使徒的权柄,也带着耶路撒冷教会向外邦教会澄清事实的责任,要解决当时的外邦教会和犹太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因此,外邦教会有责任遵守信中的决议。

(3)地方教会直接向主负责

在新约圣经的表述里,地方教会总是处在焦点上。无论是使徒的书信,还是事件的记载,针对的都是地方教会。从耶稣给亚细亚七个教会的信来看(启2-3),地方教会是直接向主负责的,如果说地方教会之上还有权柄,亚细亚这个地方应该形成了区会或总会,主耶稣也应该会提到他们,或直接把信写给众长老。但耶稣的信是写给每个地方教会的牧者及教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凡有耳的,就应当听”。

这叫我们看到,地方教会直接向主负责和交账,耶稣也在各个地方教会中行走,给他们供给和保护(启1:11-20)。有人认为,启示录里的七个教会就是七个区会,每个区会都由多间教会构成。但按照经文的字面意思,我们看到主的信写给某一个使者(单数形式)及其所在的教会。从表述看,这位使者服事一间具体的教会,并熟悉教会的情况。若是一个区会,信上的内容就不会如此表述。

地方教会的治会模式:长老治会,会众参与(长老带领会众治理)

会众制虽然相信教会最高的权柄是会众,却是在长老带领的模式里运作的。这意味着,长老和会众各有负责的领域。会众在施行治会的权柄时,需要长老的带领。这是我们在耶路撒冷会议里以及上帝赐的长老治理教会权柄里所看到的(提前3:5)。下面我们来看长老和会众是如何治理教会的。

1长老的治理之责

长老必须有上帝的呼召,具有美好的品格和善于教导、治理的恩赐,他的家庭有秩序,他的信仰经过了试炼(提前3:1-7)。一位长老就职,必须经过会众和其他长老的同意(徒6:1-6;14:23)。长老首要的责任是教导、看护、监督和治理教会。按圣经的要求,地方教会的长老应该是复数的,他们的恩赐可能有差别,但权柄是一样的。因此,任何长老不能凌驾于其他长老之上。

长老构成长老会议,藉着会议共同运用教会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说区会或总会对地方教会有直接的权柄,区会和总会就成了一个由少数长老组成的长老会议。意思是,区会和总会的长老也代表着众长老的权柄,地方教会的长老(有时也包括区会)也必须服从他们的决定。区会和总会的长老与地方教会长老的权柄不同,众长老并没有平等的地位。当然,各长老会的治理也不尽相同,但这种情况的确很常见。

2会众的治理之责

如上所述,会众运用治理权时,需要长老的教导和带领,因为这是主交托给长老的责任。具体而言,圣经只赐给会众五方面的治理权:

(1)接纳教会成员:为什么教会接纳一个人需要会众的同意?因为教会赶出一个不法的人,需要会众的同意。教会是上帝的家,接纳一个人加入教会或赶出一个人,是事关重大的教会行为,不仅因彼此是弟兄姐妹的关系,也关系到教会是否按照福音使用捆绑和释放的权柄。在早期教会,一个人接受洗礼之前,必须要在会众面前做见证,主教或长老要向会众询问这个人是否真归正了,是否还活在某些可耻的罪里(《早期基督教思想的精神》39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忏悔录》150页)。因此,教会如何接纳或赶出一个人,表明她对福音的态度。另外,教会是一个约的群体,一个人加入教会,意味着和教会全体成员有约。而会众借着接纳和逐出某个人,履行他们在约里的责任。

(2)逐出不法成员(太18:17;林后2:6):当一个教会成员犯罪不悔改,最后的结果是“告诉教会”。当全会众对他劝勉和警告无效时,就要在众人聚会的时时候,将这不法之人赶出去(林前5)。因此,不经绝大多数的会众同意,就不能将一个成员赶出教会。

(3)选举教会职员(徒6:1-6,14:23):教会只有长老和执事两种职分,他们就职的过程是:长老向会众提名某人参选教会职员,该候选人要经过长老的笔试与面试,以及绝大多数会众投票同意之后,接受按手之礼,才能就职。加尔文在他的《基督教要义》里批判天主教,说天主教夺取会众选择牧者的权利,导致了教皇制。

(4)接纳(修订)教会信条与教会章程:一般而言,一间教会正式成立之前,要通过教会的信条和章程,显明教会是一个彼此立约、相互负责、持守纯正信仰的群体。信条和章程既然是教会共同认信和遵守的,修改其中每一条时,也需要会众的同意。

(5)决定长老给他们决定的事:这一条并没有明显的圣经根据,但为了谨慎起见,有时教会长老可以把重大的事交给会众决定,或征求他们的同意。比如,动用大笔资金或购买房产等。

改革宗浸信会联会

按照主的教导,地方教会应该彼此连接,按照圣经和所制定的章程,同心合意地联合服事。在同一区域的众教会更当如此。但联会对地方教会只有建议权,没有行政权,而且彼此之间的联合关系是自由的。因此,托马斯·史密斯在《教会治理问答》第七章“公理制使教会彼此独立,就失去了教会的合一与力量,也不符合使徒性教会的架构”的断言是错误的。

改革宗浸信会相信,教会的合一是在基督里,是先存性的(弗4:3)。有形的合一首先体现于地方教会(林前12:12-27),在事工上只能有限地与一些地方教会合一事奉,但这种合一是建立在真道以及自由的良心之上。从圣经里,我们看到这种联合服事的榜样:马其顿众教会的联合事奉告诉我们,合一事奉不是用权威达成,也不是依靠体制架构,而是藉着基督的道和众教会的爱。当哥林多教会迟迟未能献出给耶路撒冷教会的捐款时,保罗就藉着真理和众教会的榜样,激发哥林多教会履行向使徒和众教会应许的善工(林后8)。

(本文作者为改革宗浸信会(武汉)房角石教会牧师;本文为作者于某次教会治理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修订于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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